
因在小区内骑车遛狗股票配资的重要性,导致他人受惊摔伤,养犬人包先生被法院判决赔偿伤者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该判决由东城法院于6月16日通报,且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事发当晚,刘女士与丈夫在小区内散步。包先生骑着自行车并牵绳遛狗时,犬只两次朝向刘女士方向跳起。根据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刘女士因此受惊摔倒。当晚,刘女士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膝关节损伤,后接受了左髋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经鉴定,刘女士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包先生骑车遛狗且狗绳较长,未能有效管束犬只,导致其受惊摔伤,故提起诉讼索赔32万余元。包先生则辩称,犬只并未直接接触刘女士,刘女士自身摔倒且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包先生申请进行的司法鉴定显示,刘女士的左股骨颈骨折与其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存在同等作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0%。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刘女士在正常散步中并无过错,而包先生饲养的犬只的突发动作与刘女士摔倒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足以认定包先生未尽到管理义务。
对于刘女士自身疾病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的问题,法院明确指出,刘女士的自身疾病属于客观身体状态,并非其主观过错,因此不构成对侵权人责任的减轻。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股票配资的重要性,判决包先生赔偿刘女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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