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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位置:微盘鑫东财配资_同花顺鑫东财配资_大智慧鑫东财配资 > 微盘鑫东财配资 > 线上股票炒股配资网 永续债的账务处理
发布日期:2025-12-10 22:53 点击次数:193

一、账务处理线上股票炒股配资网
1、发行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权益工具
手续费冲减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
贷:银行存款
2、按期计提利息
借:未分配利润-永续债利息
贷:其他权益工具-累计利息
不影响所有者权益
3、触发付息
借:其他权益工具-累计利息
贷:应付利息
4、回购
借:其他权益工具
贷:银行存款 , 差额为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确认为金融工具或者权益工具关注点:
利息未付的时候,没有约定其他方代为偿付或者担保条款
交叉保护的约定(很多都是通行做法)
利率跳升的约定
国有资本分红(很多都是通行做法,这个好像也不是重点)
二、税务规定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指出,当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政策文件
1、2019.1.10财政部《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2、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等,根据永续债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在初始确认时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发行方与投资方对于同一项永续债的分类应当保持匹配。
一些情况下,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附有或有结算条款,对应的或有事件包括:发生净资产一定比例以上的重大损失;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未达标;受到超过一定金额的处罚或受到政府机构、监管部门的调查;会计、税收或其他法规政策变动导致发行方财务状况受到影响;首次公开发行(IPO)失败;股票停牌超过一定期限;发布IPO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未能偿还其他到期债务;信用评级降级等。这些事件往往不是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也不仅限于清算事件,如果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应当将该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
“股利制动机制”(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永续债利息则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和“股利推动机制”(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也须宣派或支付永续债利息)本身不会导致永续债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发行方发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所承担的承销费应当冲减资本公积;相关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应当作为发行方的利润分配,计入应付股利。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6号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陈奕蔚老师提醒大家注意解释第16号第二条所针对的问题是:当永续债、优先股等工具在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且其相关利息支出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二条)可在发行方税前扣除时,对发行方财务报表的影响,贷方科目是什么;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发行方向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当作为其利润分配处理”。即发行方对此类“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分配并不影响损益,而是作为权益分派处理。由于分配股利的未分配利润来源多数是来源于利润表项目,此类股利如果允许在发行方税前扣除,则其影响主要并非直接贷未分配利润,而是贷“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具体实务操作中,可按照本期税前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税前金额的比例,将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影响数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综合收益之间分摊。
实务中,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的项目是少数,主要是一些不能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相关资产处置时直接进入未分配利润,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等。对于多数企业而言,“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多数是不重大的。基于实务中的简化考虑,也可以认为所分配的利润均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应地,如果这部分股利或利息可以在发行方所得税税前扣除,则税前扣除的影响应贷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4、问题4-1-71(无限期次级债券(永续债)或者优先股的确认问题)
问题:
对于只有发行人可以选择赎回,平时只在支付普通股股利时才向其持有人支付固定(也可能设定一个逐期增长率)的利息或者股利的次级债券或者优先股,应分类为债务工具还是权益工具?
背景:
次级债券/优先股具有如下特征:
如果是债券,则①不设定期限,但发行人有回购选择权,或②设置了期限,到期日为发行方请算日,或③设置了期限,但发行人有权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或者如果是优先股,则只能按照发行人的意愿赎回。不管哪种情况,投资者都无权要求发行人赎回或者回购该等金融工具;如果发行人行使回购选择权,则该金融工具将按照票面价值偿还;利息、股利是固定的,或基于某项基准利率(如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可能是累积的(即本期未支付的利息或股利可滚动到下一付息期一并支付),也可能是非累积的;当且仅当发行人或其母公司宣告或实际发放上一年度的普通股股利时,才能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或股利;行使回购选择权后,还应偿还累积递延股利;在发行人能够赎回或回购该金融工具的当日,通常会适用加息条款,导致利息、股利率上升,但跳升次数少、跳升幅度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也未超出发行人的正常债务融资成本。一旦清算,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a)该金融工具的本金(和累积递延利息/股利)支付应优先于普通股,但次于普通债券;
或者(b)该金融工具的本金支付不仅优先于普通股,还优先于分类为负债的其他次级债务工具。
解答:
本案例基于2014版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或2017版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处理意见是一致的:对发行人而言,同时具备上述各项特征的金融工具应归类为权益工具,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
结论基础:
1、《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IAS32——金融工具:列报》对“权益工具”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IAS32第15段也有类似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五十八条以及IAS32第11段、《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九条中对权益工具的定义均为:“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以上分别提及“实质”并将权益定义为“剩余权益”,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将企业会计准则和IAS32理解为要求分类为权益的任何金融工具具有“类似于权益”的特征。因此,权益工具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测试:
(i)该金融工具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且
(ii)该金融工具代表了在主体的资产中所享有的剩余权益。
通过剩余权益,该解释主要关注该工具持有者(通过派发股利或清算)享有主体净资产增值的能力,因而作为补偿,权益工具的偿还顺序应次于所有其他负债。在企业会计准则和IAS32中有很多看似可以支持该解释的规定内容和参考资料。例如,IAS32中第21段指出,当主体以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来结算合同时,该合同不应分类为权益工具。“….因此,该合同不能证明存在主体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十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我们认为该解释是无效的。前述对“权益工具”的定义仅仅旨在表明扣除负债后剩余了什么。这种狭义的解释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IFRS下《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相一致,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第4.5段中,权益被定义为“剩余”项目,即“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这表明像享有主体资产增值之类的特征并不是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否为权益工具的一部分时应考虑的因素,而只能基于它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来作出判断。与此同时,IAS32应用指南第26段中指出,对于一项不可赎回的优先股而言,即使投资者无法参与除指定股利以外的股利分配,或者无法获取除股票票面价值以外的资本回报,但当是否对优先股持有者发放股利完全取决于发行人的意愿时,该不可赎回的优先股应分类为权益工具。因此,对权益工具的“实质”应当放到这一特定的上下文中来理解,即它只代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两个角度的测试适用于权益工具(即该金融工具不是负债,且享有剩余权益),那么该测试可能表明存在既不是权益又不是负债的金融工具。《概念框架》第4.7段已承认存在这些问题,但表示将在IFRS(如基于《概念框架》第4.4段的IAS32)的未来复核中删除它们,且不能容许存在介于负债和权益之间的“中间地带”。因此,IFRS中定义的权益工具不一定与经济学家所认为的权益或者在市场中交易的权益工具(与债务相比)相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金融工具的支付完全取决于发行人的意愿,那么该金融工具基本不可能对投资者有吸引力,除非投资者还持有普通股,或持有能够赋予其从以上金融工具中获取利益的控制的金融工具,或该金融工具的某些特征能够使得投资者相信发行人将会按照其意愿进行支付,这些特征包括利息递增条款和对支付普通股股利的限制性条款(即只有在对该项金融工具支付利息或者股利之后,才能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
2、经济上的强制性
以前版本的IAS32中第22段指出:“…没有包含强制性赎回条款或持有者有权卖回给发行人的条款的优先股,可能具有合同规定的加速股利,在可预见的将来,股利收益率预计很高,使得发行人在经济上被迫要赎回该工具”。这种措辞使得本案例所考虑形式的交易应当分类为一项负债。在2004年修订IAS32时删除了以上示例,并替换为第20段的以下内容:“没有明确地确立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金融工具有可能通过其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十条中也指出:“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IAS32的结论基础的第9段指出,由于加速股利的示例并不十分明确,因而替换为理事会认为更清楚,并且可以对实务中已被证明存在问题的领域提供指导的其他示例,并删除了以上第22段的内容。理事会保留了原有的看法,认为工具可以通过其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建立一项义务,这表明旧版本中第22段的删除并不表明理事会改变了对这部分的看法。但是,在修订IAS32时,IAS32应用指南第26段也在修订范围内。这一段有一定难度,因为它提及对优先股的分类应根据对合同实质的评估,将此项内容与发行人是否有意愿支付股利这一问题联系起来,然后列出了不会影响主体支付股利的意愿的若干因素。其中最相关的部分是以下内容:“…将一项优先股归类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不受下列因素影响:(c)没有发放优先股股利对发行人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因为如果不向优先股支付股利将限制向普通股支付股利);…”
IAS32应用指南第26段是准则的内在组成部分,它明确地要求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即使存在以上第22段指出的加速股利的特征,只要此类金融工具的股利/利息支付系基于主体支付普通股股利,该因素可以忽略不计。(即使利息/股利随递增利息而递增,主体仍没有偿还义务,因而不存在经济上的强制赎回)这个结论并不令人满意,因为它似乎与第20段相冲突,而且它要求将一些通常并不被视作权益的项目分类为权益工具。但是,在IAS32应用指南第26段(c)删除或修订之前,仍应按照该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3、清算中的优先权
一旦清算,如果该金融工具优先于另一次级工具受偿,那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IAS32的规定,应将其分类为负债。前文所述各准则对权益工具的定义表明,金融负债不代表“主体的资产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第九条(2017年修订后的第九条内容基本一致,仅作文字性的调整)应当看作陈述了准则的核心原则:“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在IAS32的第16段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并特别强调,只有“当且仅当”此处所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一项金融工具才能被归类为权益工具。在本段中并未提及发生清算时的优先受偿权。我们必须得出以下结论,即对金融工具是否为负债的相关测试仅为其是否强制交付现金。如果没有偿还义务,则该工具为权益工具,即使在实务中它在清算时比负债优先受偿。《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和IAS32第25(b)段已表明,只有发行人清算时才能够要求发行人履行交付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通过形成主体的一项金融负债来结算这一合同)时,该金融工具不是发行人的一项金融负债。因此,在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九条之(一)和IAS32第16(a)段的过程中,应忽略清算时强制交付现金的要求。
4、永续债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2019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进一步明确了永续债发行方在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包含以下三个:
(1)关于到期日。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①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②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A.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B.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关于清偿顺序。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①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②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3)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37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四、会计视野
【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会计处理
2023-07-16 04:06:35源
Lainey1988
陈版,您好!在实务中遇到一个永续债的会计处理问题,百思不得其解,希望您能帮忙答疑解惑,非常感谢!背景信息: 子公司发行一项永续债,永续债投资方为母公司普通股股东以外第三方,该永续债于子公司单体及母公司合并层面均满足划分为权益工具。该永续债为累积性质永续债,子公司每月计提利息,并将该利息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我理解,在如下几个会计处理方面: a. 在母公司合并层面,对于子公司发行永续债本金(假设为100),应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为少数股东权益。合并抵消分录应为: Dr: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 100 Cr:少数股东权益 100 b.子公司每月计提永续债累计利息时,假定每月末计提1,全年累计计提利息12,未支付。子公司单体会计处理: Dr:利润分配——归属于永续债持有人的利润 12 Cr:其他权益工具-利息 12母公司合并层面会计处理: Dr:其他权益工具-利息 12 Cr:少数股东权益 12同时,这部分当期计提的永续债利息12,应该在母公司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将当期合并归母净利润扣掉当期计提的永续债利息进而计算EPS。 c.关于该子公司发行的永续债,我理解是否无需考虑少数股权比例,也无需在当期合并利润表确认少数股东损益。因为该少数股权已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将累积利息定期计提计入少数股东权益,永续债由此不应产生少数股东损益。不知我上述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如有理解错误的地方,烦请陈版改正,非常感谢~
回复:
B、C两点中“不确认少数股东损益”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在合并报表中,归属于子公司所发行的永续债的持有人的累积利息,即使不存在支付义务,也应增加少数股东权益,而增加少数股东权益的途径是通过将其划分为少数股东损益来实现的。所以,B点中,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应为:借:其他权益工具——利息 12,贷:少数股东权益 12借:少数股东损益 12,贷:利润分配——归属于永续债持有人的利润 12
请教陈版主,永续债计入权益还是计入负债的问题。
2023-07-13 12:27:50源
af_0012
甲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发行永续债,年限是3+N,发行方可以无限期延续,本身条款都符合计入权益的条件,但是三方又签订了一个担保协议,投资方有权在A公司延期支付本金或利息的时候要求担保方(甲公司)代为支付相关款项。 项目组的意见是在A公司单体报表中,A公司是没有无条件支付现金的义务的,因此A公司可以作为权益来列示。甲公司合并报表中,甲公司是有无条件支付现金的义务的,因此甲公司需要在合并时调整至负债列示。 但是企业其他部门提出,如果是权益肯定是不需要担保的,既然有担保就应该是负债。我听了也觉得有些道理,因此不是很确定了。需要陈总帮忙指导。
回复:
该担保协议的条款是“投资方有权在A公司延期支付本金或利息的时候要求担保方(甲公司)代为支付相关款项”,即担保的范围不限于已形成现时付款义务(发行方未选择递延)的已到期本金和利息。并且担保方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是有权向被担保方(发行方)追偿的,而担保方是发行方的母公司,如果担保方向被担保方追偿,被担保方客观上是无法拒绝的。因此,发行方A公司自身报表中也不符合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条件。
会计视野
陈版 您好,关于联营企业永续债,投资方权益法核算问题,想和您请教一下:
背景:
联营企业本年发行永续债2000万,划分为其他权益工具,我方持有联营企业份额20%,有如下问题想向您请教下:
1)对于联营企业发行永续债增加的其他权益工具2000万,我投资方是不是不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2000*20%)?
2)对应永续债,如果涉及发行、分配股利、赎回等导致其他权益工具、利润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我投资方在权益法确认时,是不是也不用考虑?
如果利润分配中涉及这块,也应该刨除相关影响?
3)CAS 2 规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这里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指的是不是:联营企业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等,不包括联营企业发行的可作为权益的永续债所增加的权益?
回复:
权益法核算的基础是投资方在被投资方的“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因为发行永续债,在投资方是单独确认为一项“其他权益工具”,是归属于其持有人而不是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因此在发行时,本企业作为其普通股股东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后续在权益法下确认在该联营企业的净利润中所占份额时,应将归属于永续债持有人的净利润从其净利润中扣除,得到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将其乘以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其中,如果该永续债的利息是非累积的,则归属于永续债持有人的净利润等于本期实际宣告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如果该永续债的利息是累积的,则归属于永续债持有人的净利润等于永续债的本金和票面利率的乘积,无论是否递延支付。
关于权益类永续债分配问题
2024-11-11 10:47:05源
dugushui
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如果发行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那是否可以分配永续债利息?如果可以分配是否与公司法有冲突?
回复:
关于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时是否可分配永续债利息的问题,目前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个人理解既然并未明文禁止,那么应当是可以的。因为永续债在法律上仍属于债务。
鉴于此问题不明确,建议咨询相关财政部门,并获取律师的法律专业意见。
请教陈版,关于永续债划分为金融负债or权益工具的问题
2024-11-06 10:09:45源
gpqg
陈版,
我查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集(2022)中永续债的案例,其中有涉及到利润上缴的规定。
如果企业在合同中有如下的描述,向股东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红利(包括做出关于东分红或分配股息的有效决议,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
如果案例的其他内容都一致,但是额外有“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这么一段描述的话,会影响永续债的划分吗?
此时能否将该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呢?
谢谢陈版!
回复:
目前一般做法是:由国资委直接行使出资人职责的集团公司本部,或者集团公司下的全资子企业,如发行永续债要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都将“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作为“利润分配”的例外条款,以免“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这一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触发永续债中的强制付息条款。没有该除外条款的,反而可能导致被分类为金融负债(wr备注:没有该除外条款,有可能会要求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这样不可避免的强制复习)。有了该除外条款的,可能可以接受分类为权益。
永续债公告本金不再行使续期权力
2024-11-06 09:27:20源
wangyuhui888
永续债假设11月份公告本金不再行使续期权力,12月份实际还本金,11月份需要将永续债从其他权益工具重分类到应付债券么?
回复:
在发行人明确放弃续期权利时,即承担了一项按约定赎回的合同义务,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确认一项赎回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相关的金融负债(如其他应付款),并冲减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
永续债回购的账务处理
2024-10-01 17:45:02源
huangkais
请教请版,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或者普通股,回购时赎回价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是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才计入留存收益。这个差额先计入资本工积股本溢价的底层原理应该怎么理解呢?
回复:
该事项属于权益性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
对于此类权益性交易中冲减权益的顺序,习惯上是按照资产负债表上权益项目的排列顺序,从上到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6号
2023-12-11 16:22:11源
liuzixiao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释要求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问题1:被审计单位有永续债,在权益核算,计提利息是通过利润分配-永续债利息进行计提,这个属于税后的分配,按照“解释”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就不属于所得税税前扣除,他属于税后分配,那是不是不需要确认所得税影响?
问题2:查看了很多上市公司公告,目前没有发现任何一家对“解释”的第二条---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财务影响,这是都不涉及么,还是大家对这个理解不一样?
回复:
1、如果发行方未将永续债利息在其自身的所得税前扣除,则发行方无需确认所得税影响。
2、可能原因有:(1)上市公司中发行永续债的是少数;(2)可能有不少永续债利息的税务处理参照了利润分配的方式,即发行方不做税前扣除,投资人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即使是对于永续债利息在发行方税前扣除的情况,此前也已参照解释16号规定的做法进行处理,因为解释16号中的该项做法是参照了IASB的讨论结果。
永续债
2023-08-28 12:13:53源
wzh841015
陈老师好,我公司发行15亿元永续债,满足认定为权益工具的要求,券商扣除500万元承销费后,我公司实际收到14.95亿元,我公司应该如何入账?方案一:发行时,借:银行存款 14.95亿元 贷方: 其他权益工具 14.95亿元 ,赎回时,借:其他权益工具 14.95亿元 借:资本公积 0.05亿元 贷:银行存款 15亿元方案二:发行时,借:银行存款 14.95亿元 借:资本公积 0.05亿元 贷方: 其他权益工具 15亿元 ;赎回时,借:其他权益工具 15亿元 贷:银行存款 15亿元两种方案的区别是何时确认资本公积?请问哪种方案合理?烦请陈老师指导!
回复:
根据四部委2022年年报工作通知(财会[2022]32号):25.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等,根据永续债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在初始确认时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发行方与投资方对于同一项永续债的分类应当保持匹配。 一些情况下,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附有或有结算条款,对应的或有事件包括:发生净资产一定比例以上的重大损失;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未达标;受到超过一定金额的处罚或受到政府机构、监管部门的调查;会计、税收或其他法规政策变动导致发行方财务状况受到影响;首次公开发行(IPO)失败;股票停牌超过一定期限;发布IPO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未能偿还其他到期债务;信用评级降级等。这些事件往往不是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也不仅限于清算事件,如果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应当将该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股利制动机制”(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永续债利息则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和“股利推动机制”(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也须宣派或支付永续债利息)本身不会导致永续债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发行方发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所承担的承销费应当冲减资本公积;相关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应当作为发行方的利润分配,计入应付股利。据此,应采用主帖中的“方案二”。
求助:永续债利息是否需要计提
2023-08-10 11:55:05源
wangyuhui888
A公司发永续债,其中触发利息的计提条件为分配普通股股利时,按照发行说明书利率累计支付;
目前的处理:由于发行永续债后,尚未召开分配股利股东会,未达到分配股利的条件,因此尚未触发支付永续债的条件,因此未进行任何财务处理;
疑问:审计师建议,尽管尚未触发支付永续债利息的现时义务,因此无需计提债务,但是由于是累计型的永续债,只要触发付息条件,累计的利息均须支付,因为归母未分配利润其实已经没有这个多了,需要计提至其他权益工具,待触发后,由其他权益工具确认债务;
由于目前会计准则无明确要求,两种做法是否均可?
回复:
审计师的意见是合理的。
如果截至2023年6月末,尚未触发强制付息事件,则该笔利息尚未成为发行人的现时义务,故在2023年6月末报表中不应确认为负债。对其计提的处理应为:
借:利润分配——永续债利息,贷:其他权益工具——累计利息。
到后续强制付息事件被触发,或者发行人未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即合同约定的该项选择权行使期限届满时,或者发行人主动宣告支付利息时),再从“其他权益工具——累计利息”转入“应付利息”。
chenyiwei
永续债利率跳升条款
2022-12-22 21:36:25源
一云
某个公司计划发行一款有续债产品,利率条款是这样约定的:
本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一致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交易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次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前250个交易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次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请问老师:这个条款构成利率跳升了吗? 它没有规定规定封顶利率,是否有可能构成间接义务?
回复:
这种情况只是利率重置,因为利率调整仅限一次,把利差扩大300点,后续利率重置时,重置后的利率与届时基准利率之间的利差不会再扩大,都是按照【初始利差+300点】确定。
因此,单就该条款而言,目前一般认为不构成分类为发行方权益工具的障碍。
chenyiwei
关于永续债的分类
2022-06-22 13:58:00源
292070845
陈版主您好,关于可续期债权投资合同相关条款是否影响权益分类,主要条款如下:
一、关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情形或款约定的违约事件
1、加速到期情形
本合同部分或全部因任何原因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
2、以下一项或任意多项违约导致加速到期的情形:
(1)发行方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或甲方给与的宽限期到期后应付)的债权本金或投资收益的;或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一行两会监管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的贷款,或资产管理计划/明股实债融资的本金或利息。
[url=](2)发行方出现资信状况恶化的情况,[/url]投资方认为可能影响发行方在本合同项下可续期投资款及授资收益偿付
[url=](3)发行方[/url]或其子公司违反共与投资方签署的任何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承诺或违反其在该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
[url=][url=](4)[/url]评级下调由评级机构[/url]对乙方的评级下调至某一级别。
[url=](5)发行方控股股东或[/url]实际控制人变更。
([url=]6)[/url][url=]重大资产划转:发行方出售或转移重大资产或重要子公司,不再将重大资产、重要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该类资产或子公司单独或累计金额超过发行方最近一年或季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总资产或净资产或营业收入的20%及以上),或发行方的归母所有者权益同比上一年下降20%以上[/url]
(7)对外担保:发行方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的10%;或发行方为自然人或者以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实体提供新增融资担保
(8)发行方被出具非标意见的。
(9)发行方最近一年或季度经审计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高于65%且净利润为负。
(10)发行方及其子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或市场直接融资出现不良或实质性违约。
二、关于强制付息事件:
向其计入公司权益资产核算的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发行的可续期中票、公司债、优先股,以及非公开发行的可续期私募债、资管产品等)以任何形式支付投资收益或偿付投资本金
三、关于违约条款:
(1)发行方在其他金融机构项下的融资出现实质性违约或者发行方出现其他重大不利状况,债券持有人认为上述情形可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可续期债权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偿付的
[url=](2)发行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url]并可能导致乙方经营能力下降
[url=](3)发行方[/url]涉及重大经济纠纷、[url=]诉讼、仲裁[/url],[url=]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url]且已经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url=](4)[/url]发行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案件,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并可能导致发行方经营能力下降,且发行方未能按甲方及/或丙方要求提供补充担保;
(5)投资方认为发行方出现足以影响权益实现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利率跳升
期限为3+N,到期后可以自主选择续期,本金利息可以无限次递延,每次递延利率需要重置,重置利率=上期利率+3%,封顶利率为12%,单利计算。
五、发行人的义务
(1)发行方承诺本次可续期债权投资款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的支付条件不弱于乙方交易所、银行间等永续债的条件及安排
(2)发行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可续期投资在乙方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乙方[url=]其他同类型[/url]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
(3)发行方承诺,其或其合并报表的[url=]子公司[/url]不发生如下情况:
(a)任何一笔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违约;
(b)任何金融机构贷款、债权融资计划或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违约;
(c)所负金融机构贷款、债权融资计划、非金融机构借款因违约导致加速提前到期或提前还款等情况;
(d)未能履行对外担保责任。(前述“对外担保”除了提供法定担保外,还包括向权利人提供差额补足、回购承诺、流动性支持等可能引发代偿义务的承诺。)
回复:
这种情况下的永续债不能做成权益的可能性较大,主要考虑:
1、交叉违约条款(因其他金融工具合同项下违约触发本永续债的提前到期)的条款过于严苛,无法证明这只是一般保护性条款;
2、“评级下调由评级机构对乙方的评级下调至某一级别”、“发行方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发行方最近一年或季度经审计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高于65%且净利润为负”、“发行方及其子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或市场直接融资出现不良或实质性违约”、“发行方的归母所有者权益同比上一年下降20%以上”的违约条款也不能认为是一般保护性条款。
3、“投资方认为发行方出现足以影响权益实现的其他情形”等“投资方认为”条款赋予投资方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4、利率跳升每次都有3%幅度,虽有12%封顶但显著高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融资资金成本,不具有实质性意义。
chenyiwei
请教陈版主,关于计入权益的永续债放在现金流量表什么项目?
2022-03-08 10:57:13源
shenjiyuan
陈版主; 您好,我们想请教一下,对于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现金流量项目如何列示。我们查过,之前你对此有过回复(https://bbs.esnai.com/forum.ph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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